工伤保险作为主要的社会保险之一能够很好地保障人们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人们对于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深。那么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大家是否有了解呢?工伤保险小编给大家提供了一份临沂市工伤保险条例详细内容,供大家阅读。
临沂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参加驻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