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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查询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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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99号

小编讲解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近日,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工伤保险的陪偿标准》。这次制定的标准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做为社会保险的一部份。从而企职工必须依法享有的义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吧。

小编讲解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克拉玛依市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克拉玛依市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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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详情

大家可知,由于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在的企业都需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在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的时候,具体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呢?关于缴费的基数又是如何定义的呢?接下来的时间,就让工伤保险小编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下关于克拉玛依市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以及工伤保险其他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克拉玛依市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详情

为贯彻实施《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执行,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详见附表。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石油、石化等企业,将费率调整为:一类行业的费率为0.5%,二类行业的费率为0.6%,三类行业的费率为1%。

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缴费新标准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主)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确定缴费费率。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五、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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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那么员工是否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呢?条例里面包含了哪些详细内容?下面工伤保险小编整理了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条例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介绍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选取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一条 力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条例》、 《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再行条例》的规定,向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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