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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查询

甘肃省

酒泉市工伤保险查询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指导和具体负责市直以上单位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实施,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地址:酒泉市新城区市政大厦东主楼十四楼

 

酒泉市工伤保险政策

近日,酒泉市人社厅下发了2016年酒泉市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查看详情>>

调整酒泉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为了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实际情况,依据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安监局《关于印发酒泉市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社厅同意,酒泉市对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

调整酒泉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酒泉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原则是: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己按0.5%缴费的不调整,按0.3%缴费的统一调整到0.5%;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不作调整;二类行业原则上按1%缴费,多次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调整到1.5%;三类行业己按3%缴费的,不再调整,低于3%的,调整到3%。经测算,调整后全市约增加工伤保险基金300万元,可有效保障受伤职工的待遇及时足额落实。

酒泉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酒泉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每2年浮动一次,调整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建议,经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省级委托管理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提出建议,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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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全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为了能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出合理的赔偿。近日,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酒泉市的工伤赔偿重新做了更改。更改后的工伤赔偿标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就由小编给大家一起来讲解一下关于新修改后酒泉市的工伤赔偿标准。酒泉市

酒泉市全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酒泉市工伤保险赔偿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酒泉市工伤保险赔偿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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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从酒泉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工伤申报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酒泉市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酒泉市工伤认定流程图

酒泉市工伤认定流程图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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