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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查询
  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
  电话:0470-8242549(含传真)
  征缴统计部:0470-8227477
  财务监审部:0470-8223631
  工伤保险部:0470-8242047
  邮箱:hmyb2001@sohu.com
  邮编:021008

呼伦贝尔市社保局全面讲解工伤赔偿的标准

近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制度》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制度》中明确说明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及工伤的伤残认定。下面,就跟随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呼伦贝尔市社保局全面讲解工伤赔偿的标准

呼伦贝尔市工伤赔偿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呼伦贝尔市工伤赔偿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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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部分)

工伤保险小编从呼伦贝尔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本文选取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内容。

最新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部分)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应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参保,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用人单位所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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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缴纳费率

据悉,呼伦贝尔市依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规定,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中心认真落实市本级各相关参保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市本级全部机关、参公单位及其6000余名在职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征收工作。那么,现在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新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缴纳费率

按照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一类0.8%标准执行,缴费金额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保后,若发生工伤事故,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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