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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伤保险查询
  淮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淮安市大治路24号
  电话:0517-83319010、0517-12333(社保查询)
  网址:http://www.jshahrss.gov.cn

淮安市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

提到淮安市工伤保险相信很多市民都知道,但对于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等?这些认定程序相信很多淮安市民都不清楚,本文是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关于淮安市工伤认定的具体详情。

淮安市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

淮安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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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伤赔偿之工伤待遇调整相关信息

从收集到的信息了解到,淮安市是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对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淮安市工伤赔偿之工伤待遇调整相关信息

一、调整范围

2015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266.6元、2140.6元、2014.7元、1888.8元的,分别按上述金额调整。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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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新调整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日,淮安市依目前的现状调整了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接下来就由工伤保险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淮安市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详细内容,供参考。

关于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新调整解读

从1月13日起,淮安市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改按等级统一标准支付。

本次调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二是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发放,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7元、1518元、1139元,原计发金额高于以上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三是2014年度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及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计发基数按每月3794元和每年45525元计算。

淮安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新标准

以往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因发生工伤以及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不同,领取的金额有所差别。如市区同一企业工伤职工陆某2003年7月评定伤残等级一级,并经确认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如果按照正常10%的增长幅度,自2月份起可按月领取1349元生活护理费,而另一工伤职工袁某2006年12月评定伤残等级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就可按月领取1889元生活护理费,每月相差540元。

本次调整将生活护理费按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统一标准支付,主要是考虑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伤残的严重程度,而与本人对社会的贡献、收入的高低等因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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