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丹东市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接下来的话,就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丹东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丹东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防范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职工除外)。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向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自参保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参保单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以工伤保险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为基准,划分为三个缴费档次:即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标准缴费;属于二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按每人每月8元标准缴费;属于三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