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缴存程序的通知,下发之后就受到了吐鲁番地区市民的关注,那么接下来就让公积金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下吧!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
1、根据《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吐鲁番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统计部门的数据,吐鲁番地区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51911元(51911×3÷12=12977.75)。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3114元(12977.75×12%≈1557)。(2012年度吐鲁番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吐鲁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吐鲁番市、鄯善县含“三险一金”为1240元,托克逊县含“三险一金”为1160元。凡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吐鲁番市、鄯善县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托克逊县按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计算(2012年度吐鲁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数据为准);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将基本生活费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可申请不缴。
三、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