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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查询

湖北省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直属市人民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16人。根据鄂州编字[2004]27号文件精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中心内设综合科、归集科、个贷科、会计科、资保科等5个机构。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东段62号

邮编:436000

电话:0711-3281966、3281995

投诉电话:0711-3281995或3281966

邮箱: ezgjj@163.com

网址:http://www.ezgjj.cn/

最新鄂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受到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因为公积金贷款是关系着缴存职工在购买套房时能否享受到最优惠的便利之一,那么公积金小编特地为了鄂州市的市民们整理了一份详细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内容,供大家参考。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5、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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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最新公积金政策详解

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前段时间,关于公积金的新政策频出,如何将沉睡在账户中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合理使用,已成了鄂州市民重视的焦点。而小编也在这里整理了一份关于鄂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必须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个范围比以往更宽了,今后会有更多的人从这个新政策中受益。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月平均数计算,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全额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各单位不得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去年2月1日生效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把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纳入了合同范围,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属首创。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都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针对非公私营企业确有困难的,也要先行建立起公积金账户,并暂按5%进入,且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按全市统一比例缴存。

我市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就是要贯彻落实好《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缴存扩面。更重大的变化是,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一变化将打破户籍藩篱惠及农民工,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买房提供了资金保障渠道。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建造住房,且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凭一年内的已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契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上的公积金,提取比例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且不超过所购买、建造住房价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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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鄂州市公积金办理贷款详细流程

2016年,对于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政策是频频而出,2016年此时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更待何时呢?可是对于买房的菜鸟,公积金贷款该怎么办理呢?下面公积金小编就为你介绍关于鄂州市公积金贷款办理详细指南,只要按流程办理保证不会错。

贷款条件

1、在本市城镇内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按规定比例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暂住证)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

4、已在本市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支付其总价款

5、能提供足额有效的贷款担保抵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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