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小编从张掖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甘肃省政府、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的通知,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管理。本文介绍了张掖市医疗保险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意见》(张政发〔2007〕6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在本市上学一年以上但没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不包括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大专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阶段学生或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地城镇人员,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暂住证件,按照属地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支付标准。肃南县在原县级补助不降低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