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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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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医疗保险查询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职责:

1.负责医疗保险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和个人待遇享受资格查询;

2.负责对定点药店进行管理,对个人帐户消费进行审核结算;

3.负责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居住人员门急诊抢救医疗费审核,慢性病医保患者门诊治疗申报、评审、审核、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审核;

4.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集。

地址:宜昌环城北路9号      邮编:443000

电话:0717-6770345


关于调整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宜昌市社保局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将要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呢?本文医疗保险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宜昌市城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18周岁及以上非在校学生的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30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者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100元;低保及重残人员仍不缴费。

在个人医疗保险补助方面,2015年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已惠及26万余名参保居民。截至目前,宜昌市城区居民医保累计参保人数达260487人,参保率在97%以上。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住院医疗待遇: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0%。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一般、老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一般、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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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宜昌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各位需要办理宜昌市医疗保险报销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宜昌市医疗保险报销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和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吗?医保小编为你整理出本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具体请阅读参考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参加城乡医保的参保人需要住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参加城乡医保缴费发票及参保申请表到各定点医院入院处办理手续。出院时,参保人只需缴清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就可以了,应由社保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由社保局直接与医院结算。从2009年12月20日起,即在当地惠民医院、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报销比率由原来的70%增至75%;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的报销比率由60%增至65%。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相应报销比率分别从60%增至65%、45%增至50%。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相应报销比率分别从50%增至55%、40%增至45%。

另外,参保居民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将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和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宜昌网消息(记者曹宇 通讯员张国才 付菊 实习生陈美玲)为减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看普通门诊的费用负担,近日,宜昌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办法》,从2010年元月1日起,参保居民看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这意味着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医疗上将得到实惠。 累计金额50至400元报销40%,超过400元由个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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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宜昌市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

据医疗保险小编了解,宜昌市社保局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将对宜昌市政策作出调整。下面是小编提供的新政策条例,供广大市民参考和了解。

职工医保费率调整缴费年限全市互认

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作了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老《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调整为8%,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老《办法》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多年来,宜昌市城区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一直低于全省各市州(全省各市用人单位缴费为8%,我市为7%),统筹基金结余低于其他市州。

这次费率调整后,将使宜昌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与全省各市保持同样水平。

新《办法》还对职工医疗保险转移予以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转移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了具体明确,即本统筹区域内互转的(宜昌城区及县市之间转移),缴费年限可互认;本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断保欠费时间段均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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