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商洛市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险小编整理了商洛市城镇居民政策条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底50%居民参保,2009年70%居民参保,2010年80%居民参保,2011年力争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发展;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水平适当挂钩,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区经办,逐步推进”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