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小编整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全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的业务指导;
2、编制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3、对全省医疗保险基金统计、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分析资金运作情况,为全省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依据;
4、对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网络进行指导和监控。
地址:西宁市长江路124号 邮编:810000
社保小编整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
社保小编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了解到,截至2013年6月底,青海16495.3万人次享受到大病保险政策带来的好处,实际报销比例达75%。
2012年12月1日,青海省在全国省级范围内率先实施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这一政策是指青海省参保参合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人民币,下同)时,统一纳入到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进行报销。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方式,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目前已经达到75%,与青海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仅差5%,而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与目标比例还差10%,但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只针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人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旺智介绍说。
7月31日上午,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的大病保险结算处,记者见到了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76岁的包德让老人。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老人因为老年病住了一个多月的院,一共花了三万五千多,在基本医保处报了一万四千多,自付部分还有两万多,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老人就又在大病保险报销处报了七千两百多(除去不合规费用),最后算下来这次住院自己只花了不到一万三千元。
更让包德让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自己是低保户,所以大病保险结算处的工作人员,让他拿着相关证明材料及需要报销的单据去门源县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还可以第三次报销。
5月21日,社保小编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近日省民政厅已完成了2013年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分析评估,困难群众大病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人均实际报销率达到84%。
据了解,2013年全省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38292.55万元,全年共计支出31378万元,去年全省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力度,困难群众大病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人均实际报销率达到84%,全年完成困难群众住院救助129895人次,人均救助1722元,同时,全省实现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困难群众出院结算时只需结算个人需负担部分,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极大提高救助时效性。通过2013年数据分析得出,目前我省医疗救助工作伴随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相比于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