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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疗保险查询

内蒙古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

职责:具体承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呼中直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工作。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4楼

邮编:010010

电话:0471- 6606153、6606130、6606230、6606241

0471-6606125 (传真)


内蒙古医疗保险报销方案

最新的内蒙古报销有什么要求呢?具体流程是什么养的?社保小编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报销业务流程转发给你们,请大家仔细阅读,供大家参考使用!谢谢浏览!

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一)转诊转院费用报销

1、转院 呼和浩特市内转院须由首诊医院提出意见,出具有关证明,真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急诊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手续。需住院的患者须补交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结算。 因患疑难重疾病需转往区外医院诊治,必须由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自治区医保局综合业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往区外住院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如因病情需要延期的需到社保中心监察科办理延期手续。急诊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就医结束后持转院审批表(自留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自留原件)、医疗费专用票据、费用明细单(盖章)、医疗证历、文革基残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在呼市地区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

2、转院复查 除癌症放化疗外,门诊只报特检、特治(单项检查或治疗在200元以上)费用,其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就医前需经综合业务处审批同意复查,就医结束后持该审批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专用票据、费用明细单(盖章)办理报销后续。本年度曾经发生医疗费用的,请将结算单或医保证历上的报销记录情况附复印件。

(二)外埠就医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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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新标准

社保小编为您整理了:内蒙古赤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出台。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获悉:新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弱势群体“有优惠”: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40元。

据了解,从今年起,松山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征期,由原来的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实行预缴费制度。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可以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受征缴期的限制,并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行预缴费制度后,取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设置,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标准为:

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6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40元。

缴费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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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

让社保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调整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中,将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六种慢性病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由过去的十种扩大到现在的十六种,限额范围内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不仅扩大了医疗保险的受益面,同时也降低了整体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标志着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覆盖面广、涉及面大,政策调整范围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四大部分。其中,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调整后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由3.5万元调整为9.5万元,享受非公务员和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19.5万元和26万元,有效减轻了大病重病患者的医药负担。此外,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住院支付比例都较原来有所提高,从整体上提高了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也可按病种、发生医疗费用数额等划分。具体划分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支付范围的,可以设定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依次降低起付标准。采取按病种或发生医疗费用数额划分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可按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用的一定金额制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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