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小编获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2012—201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精神,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6+2”调整为“8+2”,即参保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0%缴纳。参保人员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应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后,达不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由8%调整为1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
(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由个人缴费基数的3.6%调整为平均水平达3.8%。
(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
(三)根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定额支付的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由9元调整为12元,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由10元调整为16元,三级医疗机构由12元调整为20元,实际床位费标准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