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广西贵港市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对贵港市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改善。医保小编为大家提供新政策的详细内容。
一、总体目标与要求
实现2015年1月起在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基本医保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互通互补作用,采取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能力、医疗消费水平及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等因素,经科学测算,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2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25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度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按确定的筹资标准分别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历年有结余的,优先利用累计结余基金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由市级财政局在原有的社保财政专户下设立相应的新农合基金子帐户,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15日前按2月底参保人数把本辖区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市财政局社保财政专户新农合基金子帐户,7月15日前按6月底参保人数足额划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