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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保险查询

广西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简介:2001年11月18日,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编委桂编[2001]67号文同意组建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劳动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经办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及中央行业驻广西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原由农垦、林业、煤炭、华侨等行业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业务移交该局承担,实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保合一”。

规模:局内设相当处级机构6个:养老保险部、医疗保险部、失业保险部、综合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现有编制95名。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劳动保障大厦

邮编:510610

网址;http://www.gx.si.gov.cn/

 

广西医保办理流程详解

社保小编整理,社区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保,也就是针对城镇户口中没有办法参加职工医保(普通医保)的人群,社区医保如何办理呢?现在就一来看看保险办理流程: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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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据社保小编了解,广西出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新修订的《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缴费及补助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较以往的医保政策有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办法》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除了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外,还将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以减轻参保居民因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功能。这就意味着,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两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据悉,这也是《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所在。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如果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医疗救助范围新增6类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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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据社保小编了解,从2012年起,广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1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28元调整为30元。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市级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城镇非从业居民为保障对象,着眼于解决城镇弱势群体的治病就医问题,为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提供保障的一项制度。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共同构建起基本完整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有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实现全民医保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2012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1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28元调整为3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市级统筹范围内(七区)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缴纳,对生活比较困难的,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其中,个体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3)农民工.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医疗统筹,个人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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