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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医疗保险查询

楚雄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介:内设综合业务科、基金管理结算科、医疗费用审核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等。

地址:楚雄市东路187号楚雄州医保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邮编:675000

电话:0878-3022472 0878-3022421、0878-3022979、0878-3022421


楚雄州医疗保险政策

现在大家都一定很关心有关楚雄州医疗保险政策的问题,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医保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政策问答,一一的为大家介绍解答。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 查看详情>>

关于开展2016年度楚雄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楚雄州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开始,现将具体楚雄州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宜,由医保小编为大家整理通知如下,请大家仔细参阅,供大家使用。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象

城镇居民或者长期在城镇居住、从业的人员,在我县范围内就读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及婴儿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流动人员(在双柏县辖区内居住或者从业的外地人)可以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我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续)费期,在此期间缴交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享受2016年1月至12月全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余时间参保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6月30日截止缴费,逾期除新生儿外不再受理缴费。

三、缴费标准

2016年楚雄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10元;特殊困难人员(城镇低保人员、低收入老年人、残疾人)缴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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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调整楚雄州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比例

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5年5月1日起,楚雄州的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和转外就医报销比例有所调整。具体请大家阅读下文,医保小编为大家整理。

具体规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调整为:昆明地区及省外三级医院1200元,其余省内三级医院、昆明地区及省外二级医院1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调整为:昆明地区及省外三级医院1000元,其余省内三级医院、昆明地区及省外二级医院800元。

同时,转往统筹地外住院,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个人自付提高率由2%提高到10%,城镇居民由5%提高到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均提高到20%。转往参保地外州内住院,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提高10%。城镇职工医保18种重大疾病患者,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尿毒症及重性精神病患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的老年人、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城镇职工和居民参保患者因病转院须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急、危重症可先转院,5日内凭急诊抢救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所属医保部门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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