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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医疗保险查询

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简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市总工会办公大楼三楼,一楼设有综合业务大厅。我局组建于2007年1月,准处级单位,全额事业编制19人,内设四个科,有业务综合科、审计监督科、基金财务科、信息管理科。承担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直接办理市本级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工作。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市总工会办公大楼三楼       邮编:024000

电话:0476—8821821 8820829(信息管理)     8823668(综合)    8823667

传真:0473-2039617

E_mail:bjw5198@163.com

网址:http://www.cfsyb.com/


2016年赤峰最新医疗保障缴费标准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获知:新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弱势群体“有优惠”: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40元。下面由医保小编整理,具体请阅读下文。

据了解,从这一年起,松山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征期,由原来的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实行预缴费制度。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可以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受征缴期的限制,并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预缴费制度后,取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设置,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6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40元。缴费方法是:在校生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其他城镇居民以居住地为准,由所在的乡镇和街道负责组织参保。其中,普通居民参保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需要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需要同时提供乡镇或街道开据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需要提醒居民注意的是:在缴2016年的医疗保障费时需要带上2015年的缴费收据和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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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2016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6年1月1日起,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取消了原来的分段报销,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85%。据医保小编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请阅读参考下文。

调整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的(包括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取消原来的300元、400元、500元的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为减轻患重病、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特殊门诊病种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及以上分期的肾脏病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定额管理特殊门诊范围。而且,报销比例达到70%。同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也提高了,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

据悉,新纳入定额管理特殊门诊范围的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000元,补偿比例为70%;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及以上分期的肾脏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0000元,实际报销比例为70%。城镇职工定额管理特殊门诊中血管支架术后抗凝血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每年3000元提高到5000元。

在4种重大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定额管理特殊门诊范围的同时,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2万元,补偿比例由30%提高到50%,也就是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补偿。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2016年1月1日起,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起付标准由1.4万元提高到1.5万元,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50%。也就是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超过1.5万元部分,按5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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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5年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具体请大家参考阅读下文由医保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以及具有松山区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年满60周岁(含)以上、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18周岁(不含)以下的少年儿童;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四)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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