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疗保险小编了解,安阳市为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缩小与全省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差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安阳市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调整。本文介绍了安阳市医保新政策。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为引导参保居民有序就医、合理进行医疗消费,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疗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原《安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2008〕39号)关于“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其以上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比例提高5%”的规定同时废止。
参保居民因病需要转本统筹区外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统筹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的专科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对按规定转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作为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未经批准转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的60%作为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新生儿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