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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社会保险政策有这样的规定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那你对社保政策有多少了解呢?这里社保小编整理了聊城市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最新政策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养老政策:企业职工退休的条件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和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遇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企业职工因病退职根据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所在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五)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根据聊劳社发[2003]19号文和聊劳社发[2007]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医疗政策: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一、关于参保职工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一)符合《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参保职工,其最低缴费年限男为25年,女为20年。2001年元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以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金后,方可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二)2000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除外)视作医保缴费年限。2001年元月1日之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或转业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作医保缴费年限。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如其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补缴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三)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关于单位参保待遇   按照聊劳社发[2000]67号文件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办理证卡、缴纳费用。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有关手续的用人单位,必须从登记时按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一次性补缴自规定时间至参保交费当月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时间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在此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自参保交费当日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可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失业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待遇的保障形式由各市确定。   四、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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